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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国家机械行业标准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11-09 8:02:06 * 浏览: 38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的基本设计要求,试验与验收,成套供应与保证,标志、
包装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为 1~20 t/h 的工业蒸汽锅炉用的离心式引风机(简称引风机),引风机进口
应配有除尘装置。引风机的进口烟气温度应大于 165℃,小于 250℃,烟气含尘量不得大于 400 mg/m3。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站用的锅炉引风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36—1985
 
通风机
 
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2888—1991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 3235—1999
GB/T 13306—1991
JB/T 6444—1992
JB/T 6445—1992
JB/T 8689—1998
 
通风机
标牌
风机
通风机
通风机
 
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叶轮超速试验
振动检测及其限值
 
JB/T 8690—1998
 
工业通风机
 
噪声限值
 
JB/T 9101—1999
 
通风机转子平衡
 
3基本设计要求 3. 1 引风机应符合本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
3. 2 引风机的机壳和叶轮应考虑磨损的影响。叶轮的使用寿命至少应保证 8 000 h。
3. 3 引风机主轴(刚性)的临界转速应大于引风机工作转速的 1.3 倍。 3. 4 引风机所用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冶金部有关标准的规定,特殊要求可在供需双方的合同中规定。
3. 5 除另有协议外,引风机应符合 GB/T 3235 的规定。
3. 6 引风机主轴承设计寿命不得低于 50 000 h。
4 4. 1试验与验收 引风机焊接件须经焊工资格考核合格的焊接工进行焊接。 JB/T 4357-1999
 4. 2
引风机的叶轮或转子的平衡试验须符合 JB/T 9101 的规定。
4. 3 叶轮的超速试验须符合 JB/T 6445 的规定。超速试验台数为:同型式、同机号的引风机,对机号小于或等于№6.3 者,每批生产 20台应抽试 1 台(不足 20 台者亦按 20 台计算);对机号大于№6.3至№12.5 者,每批生产 10 台应抽试 1 台(不足 10 台者亦按 10 台计算);对机号大于№12.5 者应每台做超速试验。
4. 4
引风机出厂须经空载或负荷机械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在轴承温度稳定后不得少于 20 min(在轴承箱上测量轴承温度)。当环境温度在 0~40℃之间时,轴承温升不得超过周围环境温度 40℃。当环境温度低于 0℃时应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轴承部位的均方根振动速度值按 JB/T 8689 的规定。
4. 4. 1 机械运转试验的台数为:同型式、同机号的引风机,对机号小于或等于№6.3者,每批生产 20台应抽试 1 台(不足 20 台者亦按 20 台计算);对机号大于№6.3 至№12.5 者,每批生产 10 台应抽试 1台(不足 10 台者亦按 10 台计算)。对机号大于№12.5 者,每台应进行出厂机械运转试验。
4. 4. 2 抽试的引风机如果超过规定值,则应再抽第二台试验。如仍超过规定值,则应对该批引风机逐台进行试验。
4. 5
引风机的空气动力性能试验应按 GB/T 1236 进行试验。
4. 5. 1 新系列引风机的研制必须对模型和两个以上的典型样机在系列所规定的周速范围内测量出压力、流量、功率、效率,提供完整的性能曲线(包括噪声特性)方可进行鉴定。
4. 5. 2 引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在给定转速下,在工作段范围内,实际空气动力性能曲线与给定曲线间极限偏差为:所测定的引风机全压值或静压值不得超过规定值的±5%。效率值不得低于给定性能曲线对应效率点的 5%。
4. 5. 3 同型式、同机号引风机的空气动力性能试验,对机号小于№16者,每年试验 1台。如果试验结果超差,应查找原因,并进行返修,然后加倍抽试。若仍然超差,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试验。对机号大于或等于№16 的引风机的空气动力性能试验,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进行。
4. 6
新产品的噪声应按 GB/T 2888 测定,并绘制频谱曲线,其比 A 声级应符合 JB/T 8690 的规定。机号大于或等于№16的新产品,如无条件按 GB/T 2888 的规定测定噪声时,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处理。
4. 7 所规定的引风机试验项目必须有完整的试验报告或记录,转动件的材料与外购件的合格证明必须保存,保存期为 5 年。如用户需要提供检验结果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 8 每台引风机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4. 9 每台引风机的随机技术文件、成套供应设备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明细表清点验收。
 4. 10 需方可以对引风机进行监制和部分或全部参与引风机的试验验收。需方参加的试验和验收项目、日期及有关经济事宜在供需双方的合同中规定。
 4. 11 
新研制的通风机样机型式试验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鉴定、投产。
 
5 成套供应与保证 5. 1 供方应保证 4.5.2 所规定的性能极限偏差。
5. 2 引风机成套供应范围与备件的项目、数量,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5. 3 在需方遵守引风机的保管、使用、安装、运输等规定的条件下,供方保证引风机总的运转时间不少于 8 000 h,保证期从发货日期起不超过 18 个月。
5. 4 在保证期内,引风机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供方应免费为需方修理或更换零件。
6 标志、包装与运输 6. 1标志 
 6. 1. 1 引风机在明显位置应有标牌,其内容应包括:名称、型号、性能、使用温度、产品编号、制造日期与制造厂等。
 6. 1. 2 在引风机或零部件上应有转子旋转方向和调节位置的标志。
6. 1. 3 引风机标牌的尺寸与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
6. 2 包装与运输
6. 2. 1 引风机应按装箱单规定的编号、项目、件数进行包装。包装箱应符合 JB/T 6444 的规定。
6. 2. 2 引风机允许采用简便包装的型式,但电动机、轴承与联轴器等应防水、防潮、防振
6. 2. 3 引风机零部件的非加工面应有涂料涂层,其余零部件的外露和不涂漆的加工面均需涂防锈层,必要时加上适当的保护罩。
6. 2. 4 随机文件应放在防潮的包装袋内。
6. 2. 5 包装箱的设计应符合运输的有关规定。
6. 3 向国外出口的引风机,按供需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